案情简要:北京某工业技术服务企业与某大型央企签订了提供钻井液分离的技术服务合同。为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提供环保分离技术服务,分离出的费液和费渣经行无害化处置工作。再主要钻井液分离环节完成后,由于甲方未提供处置场地,造成乙方未及时将分离出的废渣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甲方遂以此为由拒付技术服务费。案件由北京道爵律师事务所杨永杰律师代理。
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大型国企在扣除了自行承担的费液废渣处理费用后支付技术服务公司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公司就判决金额上诉二审,二审法院在重新确认了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后判决国企增加支付技术服务费。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双方是否都各自存在违约,以及技术服务公司的瑕疵履行是否当然免除甲方接受服务一方的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一方瑕疵履行并不能免除守约方的主要付款义务。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一审法院在认定守约方合理费用方面存在失误,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改判,最终使得案件双方合法利益达到了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