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孙某之母患精神分裂症多年,其母在世弥留之际,名下房产被他人变卖过户。孙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该房产,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因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母曾经被相关机构确诊为精神病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败诉。
律师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孙母换精神分离症多年,且一直在精神病医院治疗,但患有精神分裂证并不当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孙某亦从未从带其母去做过精神鉴定,无法证明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证明其母房产的出售违背了其母真实意思表示。因缺乏关键证据而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