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王某与夏某系多年好友,夏某租赁一院落,盖厂房,开设公司A,以王某为法人,后该院落拆迁,王某与夏某达成委托协议,约定有王某代夏某领取拆迁款,并三日内返还夏某。王某领取拆迁款后,未按约定金额返还夏某,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拆迁款。但王某前往精神病医疗机构,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在北京西城法院起诉,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王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王某与夏某之间的委托协议,并申请司法鉴定,要求确认王某在签署该协议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代理人为道爵所律师,在代理人不辞劳苦调查取证下,先后收集到王某在被确诊为精神病的情况后,亲自驾车的视频录像,并收集到王某人在同期参加法庭审理,出庭的庭审笔录,及判决,在多方证据的证明下,法院并未采纳王某代理人的意见,而是出于公平公证的原则,判决王某偿还夏某拆迁款。
法院判决:本案历时多年,有两个法院分别经过三次一审、二审阶段,最终判决王某偿还夏某拆迁款。
律师分析:虽然我国相关民法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由其法定监护人追认来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面对恶意骗取精神疾病鉴定,并被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人们法院会依据现有证据基于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