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是A公司的技术人员,双方劳动关系已有8年,A公司股权变更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新管理层要求徐先生通过爬虫技术获取业务信息,徐先生不愿听从。自此A公司采取减少工作任务、安装摄像头、调整工位、修订员工手册等方式开始对徐先生进行针对性管理,并于2020年1月12日以徐先生长时间不在工位,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徐先生遂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徐先生于朝阳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证据交换时间后找到了我们,并决定委托我们代理该起案件。由于徐先生在证据交换时只提交了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劳动仲裁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徐先生的仲裁请求。征得徐先生的同意后,道爵律师代理徐先生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向徐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支持徐先生获得30余万元。
案例点评:
1、错过证据交换导致劳动仲裁阶段直接败诉。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证据组织是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证据的提交时间需要根据受诉机构的要求按时提交。
2、关于案件事实部分:徐先生工作岗位为技术,其履行劳动合同并不依赖于工位,A公司解除合同理由牵强。徐先生每日按时进行上下班打卡记录考勤,A公司并未对徐先生所谓的旷工行为进行过处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行为前后矛盾,必然导致败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