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招聘程序员,刘姓员工应聘。员工刘入职后参加B公司组织的培训,由于是程序员岗位,管理性文件多为系统文件存储介质依赖线上。员工刘试用期间多次不按照程序系统要求书写代码,不作标注。员工刘转正考核不通过,B公司以不符合岗位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刘不服,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劳动仲裁阶段B公司败诉,道爵律师在法院一审阶段代理B公司应诉,一审判决结果,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点评:
1、劳动仲裁部门对电子证据效力认知不同,导致仲裁败诉。出于管理示范性需要,应在证据组织问题上从严从重处理。
2、关于案件事实部分:试用期期间员工刘存在多次不按公司制度规定开发代码情况,项目小组成员多次提醒,部门直管领导也就该事项做过邮件提醒,管理行为到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B公司HR向工会提交解除征询函,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要求。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有依据,有送达,符合民主程序,是正当的管理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支持。 |